时间:2023/3/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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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述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大连银行该支行长葛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借款人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震,男,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自述研究生学历)。葛震于年5月进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年1月任北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年1月任南开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年7月任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原审法院认定,年,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通过其友介绍与葛震相识。年1月,王某以七建公司的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提交了七建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贷款目的及资金用途。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系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收到王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后,未按照《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也未核实王某提供贷款资料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即签字同意将该笔贷款业务上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笔贷款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作出提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葛震仍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承诺调查报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涉资料的真实性,并在各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致使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年3月29日与七建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日向七建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后被王某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截至年3月24日,王某针对该笔贷款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万元。

年3月,在前述贷款即将到期的情况下,王某为归还前期贷款,再次以七建公司的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并提供了七建公司与南开国投公司等签订的材料。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副行长,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未尽职调查情况下再次签字同意上报审批,致使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年3月29日再次对七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项被王某用于偿还前述年贷款。

此次贷款期间,王某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33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67元。截至年11月21日,七建公司在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未还本金人民币.95万元,欠息及罚息人民币.21万元。

后王某涉因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年至年王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虚构贸易合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贷款1亿元,涉嫌骗取贷款,遂于年1月20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葛震有利用职务帮助王某骗取贷款的嫌疑。

经侦查发现,七建公司两次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和付款需求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等均系虚构,并无实际施工项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公安机关于年3月16日在本市河北区将被告人葛震抓获。年12月18日,王某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在两次贷款期间,王某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39万元,截至目前,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葛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葛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葛震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葛震个人犯罪。对上述申辩,法院并未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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